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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

更新时间:2015-07-30 09:25: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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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别推荐: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特别要注意的保护目标(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  (1)国家及地方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

  特别推荐: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特别要注意的保护目标(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

  (1)国家及地方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地质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等。

  (2)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如沙尘暴源区、沙漠中的绿洲、天然井、热带等;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及其受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级珍稀、濒危、特有的动、植物种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85种第一类重点保护动物、91种第二类重点保护动物;8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59种二级保护植物、222种三级保护植物。

  (3)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态用水。

  (4)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

  (5)植被资源,包括森林、灌丛草地、草原。

  (6)湿地。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都不能影响上述资源或物种的安全,更不允许对它们的面积、分布、质量和数量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在上述区域或物种的分布区域的邻近地区进行,则应谨慎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所有环节可能对这些重要地区或物种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并针对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可行的防护措施。此外,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对下述在生态功能上具重要性的生境可能产生影响,也应该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采取了建议的防护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要求,则应重新检查项目选址方案或项目设计,做出适当的调整或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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