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保险形成的条件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保险形成的条件",主要阐述了保险形成的条件的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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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保危险的存在(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才能成为保险的要素。此所谓“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可保危险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危险的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危害的程度,都必须具有偶然性,二是危险对于保险技术和保险经营,具有承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为了广泛分散危险,需要结合有共同危险顾虑的个人或单位,形成集体的力量来分担损失。因此,保险一般都是多个经济单位的共同行为,而非单个人的活动。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共同缴付的保险费,能够抵补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补偿而需支付的保险金以及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开支。
(3)随机事件的科学化
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是现代保险事业经营和发展的科学基础。大数法则也叫大数定律,其含义是:个别事件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件来观察,就可以发现随着随机事件的增加,实际结果同预期的结果在比例上的偏差会愈来愈小。概率论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就是研究随机事件的规律性的。保险业经营中的概率,也叫或然率,是从数量角度来研究偶然事件内部所包含的必然性。保险人将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原理结合起来,用于保险经营,可以将个别危险单位遭遇损失的不确定性,变成多数危险单位可以预知的损失,从而使保险费的计算有比较准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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