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能源考点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能源考点

更新时间:2015-08-31 17:34: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7收藏28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能源考点",本文阐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能源考点",本文阐述了合理使用能源的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参考,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特别推荐: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编辑推荐: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大纲汇总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变化

  2005年-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真题汇总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专业和旧专业对应表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