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环境标准考点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环境标准考点",本文阐述了大气环境标准的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参考,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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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
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2.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3.掌握常规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掌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5.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6.熟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指标体系。
7.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8.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9.熟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10.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
11.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12.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1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1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15.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16.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共分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共分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以此类推。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9种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铅、苯并比、氟化物。
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µm的颗粒物。
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µm的颗粒物。
3.3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4苯并比(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比。
3.5氟化物(F):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4.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1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4.2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4.3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4.4日平均:任何一日的日平均浓度,每日至少12或18h的采样时间。
4.5 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浓度,每小时至少45分钟的采样时间。
4.6植物生长季平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4.7手动监测时注意取样时间的均匀分布和代表性。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3.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7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3.8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露天煤场和干灰场属无组织排放源。
3.9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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