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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6-06-16 14:29: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9收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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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下面是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的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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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答疑:

  第33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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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第34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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