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更新时间:2017-11-29 09:39:5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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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下载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下载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的要求,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面梳理《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工作台账。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的,要逐项说明;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逐项说明情况。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作台账电子件发至daqichu@mep.gov.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李阳 徐广亮
电话:(010)66556249 66556278
传真:(010)6655627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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