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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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修改单(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gb3095-2012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但在此之前一些地区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先期实施,因此目前gb3095-1996和gb3095-2012均为现行有效标准。
(一)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gb3095-1996标准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及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gb3095-1996标准中制定的三类区是从当时国民经济技术能力考虑,有些污染严重的工业区,大气自净能力又较低的地区,短期内进行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困难,允许这部分地区采用三类区的空气质量标准,但其标准限值也是接近或者在环境基准阈值之内。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gb3095-2012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一类区维持不变,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调整后的功能区分类如下: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考点)
不同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不同级别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它们是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 gb3095-1996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_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gb3095-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二级,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gb3095-1996标准中规定了10种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时间情况下的各级别的浓度限值,其中包括二氧化硫( 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 x )、二氧化氮(no 2)、一氧化碳(co)、臭氧(o 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tsp是指能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 μm的颗粒物;
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 μm的颗粒物;pb是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b[a]p是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氟化物是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环发【2000】1号),考虑到与国外大部分国家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致性,修改单中取消了氮氧化物(no x )指标:调整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有关浓度限值,自此我国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共计有9项。
gb3095—1996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表见3-21
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标准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基本项目包括二氧化硫( so2)、 颗粒物(pm10)、 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共计6项,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其他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苯并[a]芘(b[a]p)计4项。由国务院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gb 3095-1996中的氟化物指标则授权给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不在规定,因此gb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污染物项目为10项。
gb3095-2012 新增了颗粒物(pm2.5)项目,颗粒物(pm2.5) 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它与大气灰霾现象密切相关,同时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 、铅(pb)、苯并[a]芘(b[a]p) 等的浓度限值。
(三)标准分期的实施
gb3095-2012规定,本标准字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四)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略)
gb3095-1996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3-24
gb3095-2012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3-24
(五)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考点)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的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检测和评价结果。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3-26(gb3095-1996)、3-27(gb3095-2012)中的最低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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