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固体废物定义与分类
一、固体废物定义与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固体废物来源十分广泛,种类也十分庞杂。但大体上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按其特性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柳!定方法》CGB/T1555-95)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研石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又分为工类和II类两类。
I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II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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