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农药行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无尘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布局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化学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内,其他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项目不得位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一公里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型装置应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第五条 项目应采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对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三致”毒理特性的物质、具有明显恶臭影响特征的物质和列为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物质的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相应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 通过优化生产设备选型、采用密闭式作业、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等手段,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原料预处理、反应分离干燥等操作、物料储存、包装工序、污水处理、固废暂存和处置等农药生产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按照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使用,强化对VOCs排放控制;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除臭设施。以剧毒物质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应设密闭排渣装置。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七条 项目应采取节水措施,加强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车间应设置必要的车间处理设施,确保车间或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高氨氮、高磷酸盐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水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采用溶剂回收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固废进行鉴别分类,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无法综合利用的副产盐和废盐渣按危险废物管理。
项目配套建设或依托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取严格措施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污染。工艺废水管线架空敷设,根据环境敏感目标、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地下水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第十条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重大环境风险源。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连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当地政府相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梳理,采取“以新带老”措施。
搬迁项目应对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视情况提出开展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的要求。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应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指标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制定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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