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老师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老师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老师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老师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老师,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老师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老师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老师不少于1人。
三、老师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老师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老师、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老师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老师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老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老师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老师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老师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老师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老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老师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老师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老师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老师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老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老师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老师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老师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老师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老师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老师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附件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附件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老师评审意见书.doc》
附件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最新资讯
- 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2024-09-27
- 2024年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师认定职称办法2024-09-24
-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24-09-05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意见的通知2024-08-20
- 8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2024-07-08
- 2022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公示,环境影响评价师被列为第二大类!2022-07-15
- 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2022-01-05
- 海南省持续放宽境外人员参加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限制2021-07-02
- 北京对境外人员开放环境影响评价师等35项职业资格考试2021-04-30
- 环境影响评价师:疫情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