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教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实行资格审查,是对从事特殊行业或职业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多年实践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为了提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避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单位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上述条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单位承担,个人不能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涉及面广的工作,依靠个人的力量和专业水平,不可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需求和工作质量。
(2)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可以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3)资质证书分等级和限定评价范围,评价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并应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结论,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综合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工作敷衍塞责或是弄虚作假,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公正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与对违规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处罚条款是相呼应的。
(4)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5)要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名单。这是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是为了有利于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等有关信息,以便自主选择适当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评价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名单,也可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6)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保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依附行政机关的权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审批。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为其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只要所选择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和干预。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提法有所不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用的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而晚四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用的是“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这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性质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环境影响评价被确定为咨询服务业,并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出现,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咨询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咨询服务机构也呈现多元化。因此,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既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也体现了其咨询服务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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