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1-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1-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11-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①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11-2规定浓度限值;
②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③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④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1-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1)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
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的规定。
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
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11-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11-2规定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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