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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更新时间:2019-07-12 16:25: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9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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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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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答疑: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指导,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原则,环境单行法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宪法上的规定宪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上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包括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了承担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因此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后果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62条明确了污染单位有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6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担。第68条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请求赔偿。加害人做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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