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防治废气规定

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防治废气规定

更新时间:2020-04-29 14:09: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收藏5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防治废气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相关推荐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知识汇总

防治废气规定: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7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38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39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是不得排放)

以上内容是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防治废气规定,供大家参考!为帮助考生获悉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查看更多备考内容可点击文章下方"点击免费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师试题/资料"更多免费内容尽在其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