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固体废物防治法

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固体废物防治法

更新时间:2020-07-31 15:00: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收藏13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固体废物防治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查看更多备考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频道。

编辑推荐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复习汇总

固体废物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内容是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固体废物防治法,供大家参考!为帮助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查看更多备考内容可点击文章下方"点击免费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师试题/资料"更多免费内容尽在其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