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精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知识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不含登记表) 。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004年12月,(环发〔2004〕16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
(1)因使用政府资金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除上述外的其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点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
《环评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①性质、②规模、③地点、④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⑤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2条还同时规定:重新审核环境评价文件的,“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情形是( )。
A.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B.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知识点三: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环境保护部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环评文件审批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规定:
第2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3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6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7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知识点四: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1.提出建议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8条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3)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10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2)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知识点五:西部环评工作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提出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予以倾斜:
1.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2)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涉及跨省(区、市)的建设项目(不含电网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涉及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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