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1-04-29 10:52: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收藏1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申请验收: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2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为避免考生错过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预约成功之后,届时您将会收到相关的免费考试信息通知!查看更多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模拟试题、高频考点、备考经验可点击文章下方的免费下载。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