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资料考点: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中的内容,只是在导则中选用的是1982年的空气质量标准,而现在应选用1996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修改单的内容。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做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它的工作量。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此外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以下简称界外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可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评价区的范围。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
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考虑到界外区域对评价区的影响,对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较大的点源的调查,还应扩大到界外区域,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
核设施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以该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km的圆形地区。
空气质量预测范围可根据烟囱高度对计算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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