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07环境影响评价师2月26-28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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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辽人考函[2007]5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2日
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13日
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 免试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科目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办理。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到2006年12
月31日。
2、报考人员从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指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以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是指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31日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四、资格审查
(一)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粘贴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和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到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26日―28日。
(二)报名人员经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身份证、照片和在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缴费证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三)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持在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缴费证明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4)。
六、收费标准
本次考试收报名费10元/科。考务费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生可于2007年4月13日―5月10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或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一)考试信息代码设置如下: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 目 |
35.
环境
影响
评价
工程师 |
4.
考4科 |
01. 环境评价
四科 |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2.
考2科 |
01. 环境评价
两科 |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二)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九、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将于2007年7月14日以后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发放,考后回收。
(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十一、参考教材、考试大纲
有关考试参考教材及《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事宜,请与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4-86806384,82398273,联系人:曾庆香,岳力。
十二、其他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与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联系,联系电话:024--86892018。
资格审查地点: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404房间(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8巷3号)。
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省人大、省检察院斜对过,柳湖宾馆东门)。
报名咨询电话:024―86899711, 86892018
附件: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2、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3、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
4、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
环境科学 |
环境学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生态学 |
生态学 |
化学 |
化学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学 |
生物化学 | |
生物科学与技术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 |
大气科学 |
气象学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
大气科学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学工程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 |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环境保护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规划与利用 |
注1: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2:研究生、博士生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亦适用下表(摘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1997年联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新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
无机化学 |
无机化学 |
分析化学 |
分析化学 |
有机化学 |
有机化学 |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
气象学 |
大气动力学 |
应用气象学 |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大气物理学 |
大气环境 | |
水文学与水资源 |
水文学与水资源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艺 |
无机化工 |
有机化工 |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生物化学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应用化学 |
精细化工 |
应用化学 | |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生物环境工程 |
环境科学 |
环境化学 |
环境地理学 | |
环境海洋学 | |
环境生物学 | |
环境工程 |
振动、冲击、噪声 |
环境工程 | |
环境化工 | |
环境地质 | |
农业环境保护 |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环境法学 |
森林保护学 |
森林保护学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
野生动物 |
附件2: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 名 表
省(市):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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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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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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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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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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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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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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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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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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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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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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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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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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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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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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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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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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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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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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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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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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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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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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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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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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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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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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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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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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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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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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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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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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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承
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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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全文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附件3: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2006年年底已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共 年。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
年 月-- 年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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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附件4:
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工作单位 |
| ||||||
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
|
毕业证书
编 号 |
| ||||
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
| ||||
专业工作
年 限 |
|
申请免试
科 目 |
|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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