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07环境影响评价师3月12-23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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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关于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长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国200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考试、上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2007年3月12日至23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富锦路邮局大厅报名(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省人事厅大楼南侧50米)。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为便于考生报考,提高工作效率,长春市所属单位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直接到省中直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组织。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直接下载。表中有关考试类别、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科目名称代码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二、三级翻译除外);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在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并交费后,由报考人员按照《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填涂《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须填涂上年度档案号。要认真核对涂卡信息,表卡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确保准确无误。如填写或涂卡信息不准确,后果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注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5月12日 |
上午8:00―11:30 建筑设计 |
考生应携带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丁字尺、建筑模板、绘图笔(墨线制图)、铅笔、橡皮、刀片(刮图用)、订书器、比例尺、圆规、图钉及胶带纸。
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作准备。
作图题目草图纸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发4张2号草图纸,考后收回。 |
下午1:30―3:3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下午4:00―6:00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5月13日 |
上午8:00―11:30 * 场地设计(作图) | ||
下午1:30―5:30 建筑结构 | |||
5月14日 |
上午8:00―10:30 建筑材料与构造 | ||
下午12:30―6:30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 |||
5月15日 |
上午08:00―10:30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下午12:30―5:30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5月12日 |
上午8:00―11:30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 |
下午1:30―4:3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5月13日 |
上午8:00―11:30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下午12:30―6:30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 |||
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 |
5月12日 |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考生须携带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案例分析》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
下午2:00―5: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
5月13日 |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
下午2:00―5: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
二、三级英语、日语笔译翻译 |
5月13日 |
上午:9:30―11:30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
下午:2:00―5:00 二、三级笔译实务 |
1、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考生应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橡皮和2B铅笔(填涂答题卡用)。
2、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
三、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专业工作年限 |
最迟毕业时间 | |
一级注册
建筑师
|
建筑学、建筑设计 |
建筑学硕士以上学历 |
2年 |
2005年 |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2004年 | |||
本科五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5年 |
2002年 | |||
本科四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00年 | |||
专科三年制毕业 |
9年 |
1998年 | |||
专科二年制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 |
工学博士毕业 |
2年 |
2005年 |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班毕业 |
6年 |
2001年 | |||
本科五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00年 | |||
本科四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8年 |
1999年 | |||
专科三年制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专科二年制毕业 |
11年 |
1996年 | |||
其他工科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 |
2000年 | ||
本科五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8 |
1999年 | |||
本科四年制工学学士或毕业 |
9 |
1998年 | |||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上述要求执行;
2、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3、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四年制中专(含高中起点三年制,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5年 |
2002年 | |
三年制中专(含高中起点二年制,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7年 |
2000年 | |||
三年制成人中专(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8年 |
1999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中专(含高中起点三年制,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8年 |
1999年 | ||
三年制中专(含高中起点二年制,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三年制成人中专(不含职业中专)毕业 |
10年 |
1997年 | |||
建筑学(建筑设计) |
大专毕业 |
3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毕业 |
4年 |
2003年 | ||
建筑学 |
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2005年 | ||
相近专业 |
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2004年 | ||
二级注册建筑师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上述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 |||||
注:“相近专业”系指: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专业;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专业。 |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环境保护
相关专业 |
大专学历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 |
| |
学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 |
| |||
硕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
| |||
博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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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大专学历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
| ||
学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
| |||
硕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
| |||
博士学位 |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
| |||
二、三级翻译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的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报考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资格(水平)证书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翻译职务;取得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助理翻译职务。
1、截至2006年底,二、三级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考试已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语、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2007年度二级、三级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在全国范围举行,自2008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我省的英语、日语二、三级笔译报名及考试工作由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承担。
我省的英语、日语二级口译(交替传译)、三级口译报名及考试工作由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语系承担。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学宛街219号,联系电话:0431-87016147。
4、全国上半年口译考试时间为5月12日;下半年口译考试时间为11月10日。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参加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的考生,持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可免考“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上半年考试的法语二级笔译、口译(交替传译),三级笔、口译在北京、上海设立考点;阿拉伯语二级笔译、口译(交替传译)、三级笔、口译在北京设立考点。
下半年考试的英语二级口译(同声传译),俄语、西班牙语二级笔译、口译(交替传译),三级笔译、口译在北京设立考点;德语二级笔译、口译(交替传译),三级笔、口译在北京、上海设立考点。
拟参加外地相关语种考试的考生可以与相应城市考试部门联系报考事宜:
北京社科BFT考试培训中心(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内),联系电话:(010)65145026、65240517。
国家经贸委上海经理学院(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61号),联系电话021-64773968-1101(2506)。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市江西中路215号175室),联系电话021-63210107(6)。
五、考试收费
(一)报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委价格[2000]2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交考试费60元;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交考试费120元。
(二)报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交考试费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交考试费35元。
按照国家规定,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在报名现场收费,开具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统一提供的收据,并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费用、收据存根(含收据附联、多余空白收据、作废收据)和汇帐凭证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寄至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估中心根据以上3项依据,开具正式发票后返回各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负责将发票返回考生。
(三)报考英语、日语二级、三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二级笔译每人考试费562元,其中490元上交国家;三级笔译每人考试费472元,其中400元上交国家。
以上考试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留用报名费13元。
六、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一)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联系电话:0431―82752399。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431―85352799、13304309673。
(三)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教材由考生自行向国家征订。联系单位: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教材征订电话:010―68995852、68995947、68328249。
七、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后的1个月后开始下发。省职考办网站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生可直接上网免费查询。
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相关部委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长春市建设广场富锦路邮局(省中直报名点)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资格证书须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领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相应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把好报名质量关。要按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应认真审查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二是要采集考生照片,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实行考生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并签字的做法。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和复核报名信息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五是认真做好报名信息上报工作,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时也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工作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三)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2.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3.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4.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试 考务 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2月日印发
附件1: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
性 别 |
|
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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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1)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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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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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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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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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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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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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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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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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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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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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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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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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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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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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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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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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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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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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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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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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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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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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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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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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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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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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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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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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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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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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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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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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号 |
(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 |||||||||||||||||
考生承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 |||||||||||||||||
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处涂胶
照片
(3)
此处涂胶
照片
(2)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www.jlzkb.com)
附件2: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27 |
免试部分科目续考
代码:5 |
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代码:2 |
建筑结构 代码:4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代码:5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代码:7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代码:8 | |||
全部科目
代码:9 |
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代码:1 |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代码:2 | |||
建筑设计 代码:3 | |||
建筑结构 代码:4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代码:5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代码:6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代码:7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代码:8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代码:9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28 |
全部科目
代码:4 |
二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代码:1 |
建筑结构与设备 代码:2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代码:3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代码:4 |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代码:35 |
考2科
代码:2 |
环境评价2科
代码:01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代码:1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代码:4 | |||
考4科
代码:4 |
环境评价4科
代码:01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代码:1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代码:2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代码:3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代码:4 | |||
笔译翻译
代码:09 |
二级
代码:2 |
英语笔译 代码:01
日语笔译 代码:02 |
笔译综合能力 代码:1 |
笔译实务 代码:2 | |||
三级
代码:3 |
英语笔译 代码:01
日语笔译 代码:02 |
笔译综合能力 代码:1 | |
笔译实务 代码:2 |
附件3: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
环境科学 |
环境学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生态学 |
生态学 |
化学 |
化学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学 |
生物化学 | |
生物科学与技术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 |
大气科学 |
气象学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
大气科学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 | |
生物化学工程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 |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环境保护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规划与利用 |
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考 生 注 意 事 项
一、参加知识题考试:
(一)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结构》科目考试的考生,还必须携带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二)在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印于封二的“考生须知”,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卷,不予评分。
(三)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二、参加作图题考试:
(一)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生必须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钉书器、刀片(刮图用)、图钉及胶带纸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还携带2B铅笔。
(三)正式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须知”,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卷,不予评分。
(四)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本作图题科目的“考生须知”中的规定。不得用彩色笔、铅笔或圆珠笔制图,不得将考场为考生配发的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也不允许考生在试卷上做与考题作答无关的标记,否则按无效卷处理,不予评分。
(五)考生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试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将试卷中的每一页重新按照试卷页码编号顺序用钉书器装订成册,钉书钉应均匀地钉在图纸左侧距边缘15mm处。试卷不可缺页,否则按无效卷处理,不予评分。
(六)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门作图题考试都为作图选择题,该两门考试的每一道大题都为作图选择题,都有作图选择题列于试卷上,参加该两门作图题考试时,考生必须:1、完成作图任务;2、根据自己的作图对试卷上该道大题的每一道选择题作答,即在试卷上将自己对选择题所选择的答案进行填涂;3、完成填涂答题卡的任务。若漏做其中一项,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每一个选择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且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对作图选择题所选的答案与答题卡所填涂的答案必须一致。在填涂答题卡时,须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试卷上的选择题使用铅笔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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