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08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1.10日报名
黑人函〔2008〕5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环函[2005]4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5月10日
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08年5月11日
9:00-12: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方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1月10日至23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填写提交《200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2、报名考生全部到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2317347、82346538。
3、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按文件规定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场设置
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考试收费
考生现场确认时,由省环保局负责在现场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七、其他
(一)《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其它三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前3科用2B铅笔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配发,用后收回。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便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四科)考试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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