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彩讲义(十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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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督与管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老师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3)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4)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6)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7、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六、 国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有关规定
1. 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2.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
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2. 该规定实施后废止的相关产业目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3. 2005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分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八、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
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
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
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
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
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
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
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
,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
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
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
业。
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
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
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九、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老师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3)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4)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6)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7、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六、 国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有关规定
1. 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2.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
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2. 该规定实施后废止的相关产业目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3. 2005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分类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八、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
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
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
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
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
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
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
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
,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
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
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
业。
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
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
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九、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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