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复习讲义之大气环境标准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2.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3.掌握小时、日均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4.掌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5.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6.熟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指标体系。7.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8.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9.熟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10.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11.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12.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1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14.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15.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共分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功能区的划分是根据不同功能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实现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而制定的。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三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2.标准分级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共分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以此类推。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9种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铅、苯并比、氟化物。
4.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1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4.2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4.3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4.4日平均:任何一日的日平均浓度,每日至少12或18h的采样时间。
4.5 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浓度,每小时至少45分钟的采样时间。
4.6植物生长季平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4.7手动监测时注意取样时间的均匀分布和代表性。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6.5参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7.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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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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