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第六讲讲义2
3.2.河口的简化
河口包括河流交汇处、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
河流感潮段: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简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河流汇合部可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
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按照河流与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
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
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
3.3.湖泊与水库的简化
湖泊、水库可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胡(库)三种情况,
水深大于10m且分层期较长(大于30天)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
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特征值变化较大时可进一步分段。
不规则形状的湖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
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
3.4.海湾的简化
预测海湾水质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较大的海湾交换周期很长,可视为封闭海湾。
潮流可简化为平面二维非恒定流场。
在注入海湾的河流中,大河及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中河应考虑其对海湾流场和水质的影响;小河及评价等级为三级的中河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海湾流场的影响。
3.5.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3.5.1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3.5.2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有下列要求:①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②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3.5.3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3.5.4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简化为面源。
4.水质数学模式的类型与选用原则
4.1类型:水质数学模式⑴按使用的时间尺度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⑵按使用的空间尺度,划分为零维、一维、二维、三维模式;⑶按模拟预测的水质组份,划分为单一组份和偶合组分模式;⑷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水质影响预测模式的选用主要考虑水体类型和排污状况、环境水文条件及水力学特征、污染物的性质及水质分布状态、评价等级要求等方面。
4.2适用条件:解析解模式适用于恒定水域中点源连续恒定排放,其中二维解析模式只适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变化不大的湖泊、水库;稳态数值模式适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变化较大的浅水湖泊、水库水域内的连续恒定排放;动态数值模式适用于各类恒定水域中的非连续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类排放。
在单一组份水质模型中,可模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酸碱污染和废热。
5.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型与适用条件
5.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5.2河流一维稳态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5.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5.4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适用条件:①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为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5.5(S-P)模式: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③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④河流为恒定流动;⑤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5.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式选择
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需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
混合过程段: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需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
上游河段: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6.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6.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或非稳定排放;④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
6.2均匀河口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④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质。
7.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7.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小湖(库);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④预测需反应随时间的变化时采用动态模式,只需反映长期平均浓度时采用平衡模式。
7.2湖泊推流衰减衰减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大湖、无风条件;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8.预测点布设的原则(本内容大纲有要求,教材上没有)
预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受纳水体和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确定。⑴环境现状监测点应作为预测点。⑵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和水质突然变化处的上、下游,重要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预测。⑶当需要预测河流混合过程段的水质时,应在该段河流中布设若干预测点。
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大纲的要求:
1.熟悉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2.掌握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基本资料要求;3.掌握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1.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2.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基本资料:⑴水域功能是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基本资料,通过水域功能调查确定;⑵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所采用的水质标准应与环境现状评价相同;⑶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如5年)内兴建并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或允许利用水体自净能力的比例。向以超标的水体排污时,应结合环境规划酌情处理或由环保部门事先规定排污要求。
3.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
Si,j=ci,j/cs,j,其中Si,j――标准指数;ci,j――评价因子i在j点的实测浓度值,mg/L;cs,j――评价因子i的评价标准限值,mg/L。
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4.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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