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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8)

更新时间:2010-02-09 14:02: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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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所以,篇章和说明实际上就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不用单独进行。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所以,《环评报告书》实际上是独立于规划草案的,并且应在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评。

  二、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老师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老师,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老师库内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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