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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辅导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8)

更新时间:2010-02-09 14:44: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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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本章1-3节考纲要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 2 )掌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 3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 5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6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1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1986-1989)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89-1999)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1999-2006)

  四、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阶段(2006-今)

  §2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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