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资料 > 环评师辅导:案例分析中常用的法律法规(4)

环评师辅导:案例分析中常用的法律法规(4)

更新时间:2010-08-06 10:40: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课程将全部采用宽频教学,现在报名,立即上课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查询

环境影响评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环境影响评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境影响评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