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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环评师备考答疑:分级审批规定?

更新时间:2010-08-12 13:25: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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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制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

  老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修订通过, 2009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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