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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1

更新时间:2010-10-08 13:20: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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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角度分析

  1、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10项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

  (3)适用: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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