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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7

更新时间:2010-10-11 14:39: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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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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