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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相关法规-评价机构资质管理考点3

更新时间:2010-10-19 15:24: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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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3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失实,主要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

  2、因果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本条规定。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

  3、法律责任:

  ①降低资质等级(就是针对甲级证书);②吊销资质证书;③罚款(是在前两种处罚的同时进行,不仅是针对吊销资质证书);④刑事责任。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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