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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6]

更新时间:2010-11-03 09:57: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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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6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

  下列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情况是:

  A、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倾倒危险废物

  B、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填埋危险废物不达标

  D、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答案:C

  解析:危险废物排污费只有以填埋方式处理不达标的情况才缴纳。

  十一、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二、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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