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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文件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1-10-20 10:22: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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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lesson$

  《规划环评条例》第12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五、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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