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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1-10-21 15:27: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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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P65)$lesson$

  1、注销登记:共计13项

  2、通报批评或者暂停业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六)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八)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注】除了第1项外,其余均不与注销情况重合。可见,注销、道德和通报之中的交叉很少。

更多信息请访问: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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