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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新大气导则实际运用过程中常见问题(4)

更新时间:2012-08-08 10:1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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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关于环境质量浓度标准的选取问题,除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TJ39中的居住区标准和地方标准外就是国际标准了。然而,国内仍然有一些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比如卫生部的标准。如果没有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地方标准,tj36中居住区标准中也没有,但有卫生部的标准,这时候应该选哪一个?对于新发布的GBZ1-2002和GB Z2-2002,按新法大于旧法,TJ36-79是否还应该执行?

  A:导则规定:“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GB 3095)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 36―79 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所以,当国内没有环境标准时,可参照国外环境标准,如前苏联,以色列等,但需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国内卫生部的标准的选取问题,应按照“环境标准先于卫生标准,严格标准大于宽松标准”选取。

  对于《TJ36-79工业企业卫生标准》,新发布的GBZ1-2002和GB Z2-2002并未明文废止和取代TJ36-79,故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仍然有效。且GB Z2-2002中规定的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侧重于企业、工业安全保护方面的。而对于其他居住区浓度标准,如按发标准中有,则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17、如果是级公路项目,又没有服务区等集中排放污染源,是不是汽车尾气就都不要预测了,大气等级怎么定?

  A:导则规定:“5.3.2.3.6 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

  所以,公路项目应按沿线主要集中排放源核算等级,如果没有集中排放源,可直接按三级评价,并对尾气等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

  18、按SCREEN3模型计算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主要污染源为一个矿石堆场(面源),面源有效高度取值不同时,计算的结果相差很大,请问面源有效高度是什么意思,具体项目中该如何取值?

  A:SCREEN3模式的面源输入数据需:面源排放速率,排放高度,长度,宽度。计算软件中的“面源有效高度”是指面源的释放高度,相对于地面上的接收点而言的。具体项目中,面源有效高度可按平均释放高度、初始排放高度、排放部分的平均高度或面源顶部高度(相对于地面预测点高度)确定。

  19、导则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取值梯度好像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原来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是100m范围内是50,100-1000m范围内梯度是100,新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中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A:导则10.1.1规定:“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 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需要控制的范围。对于超出厂 界以外的范围,确定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所以,按导则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由模式直接计算得到,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不需提级;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扣除厂界以内的范围,确定厂界外区域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另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的计算说明的中提到:“(4)计算点 为离源中心10m到5000m,在100m内间隔采用10m,100m以上采用50m。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

  所以也可以这么理解,由模式计算出的距离,100m以内梯度是10m,100m梯度是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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