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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讲义:第六章二十三节

更新时间:2013-11-25 14:44: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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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讲义:第六章二十三节

  第二十三节 《河道管理条例》

  本节考纲要点:

  ( 1 )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 2 )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实施

  一、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二、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三、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第16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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