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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教材:第一章

更新时间:2014-04-17 10:53: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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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教材:第一章

  特别推荐:2014环评师《各科目》新旧教材对比汇总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2014年版)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晌评价

  第一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求

  第二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第三节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四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二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求

  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及后评价

  第五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第五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第四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

  第六章环境影晌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丸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节《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一节环境政策

  第二节产业政策

  附录

  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 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 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号)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 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 号)

  九、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 号)

  十、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 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

  第-章概论

  第一节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 环境的含义

  我们讨论的环境,是以人为主体的环境,即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是指人类以外的整个外部世界。生物科学和生态学通常所称的环境是以生物为主体,环境就是围绕着生物有机体的周围的一切。从某种意义上说,随着主体的不同,环境的各个组成因素或成分均可以是互为环境。人类与生物之间就是互为环境,离开主体的环境是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定义是: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三是不含社会因素,所以,治安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等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环境。

  2. 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质量是因人对环境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评定环境的一种概念,因此,环境质量包括综合环境质量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各种环境要素的优劣是根据人类要求进行评价的,所以环境质量又同环境质量评价联系在一起,即确定具体的环境质量要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用评价的结果表征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评价是确定环境质量的手段、方法,环境质量则是环境质量评价的结果。同时,要进行评价就必须有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与环境质量紧密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地区(一般应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环境容量也可根据不同环境要素进行分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

  1. 《环境影晌评价法》的立法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主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模式计算、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一旦被法律所确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就成为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沛,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 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我国于2002 年颁布并于2003 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 环境影晌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是规划和建设项目,包括方法和制度两方面的含义。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评价专题划分,环境影响评价还包括:

  ?人群健康评价;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环境风险评价等。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检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从广义上讲,也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

  环境影响坪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客观、公开、公正:二是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四是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之一。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晌评价的由来

  20 世纪中叶,科学、工业、交通迅猛发展,工业和城市人口过分集中,环境污染由局部扩大到区域,大气、水体、土壤、食品都出现了污染,公害事件不断发生。森林过度采伐、草原垦荒、湿地破坏,又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不能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在寻求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同时,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否则,将会给自然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最终毁了人类的家园。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对自身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也越来越重视,开始在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 世纪50 年代初期,由于核设施环境影响的特殊性,开始系统地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20 世纪60 年代英国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三关键”,即关键因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区,明确提出污染源一污染途径(扩散迁移方式)一受影响人群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式。但此时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是自觉的和没有规范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行政制约作用。

  196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0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中第二节第二条的第三款规定:在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生态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拟议中的行动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如果建议付诸实施,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的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拟议中行动的各种选择方案:地方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驾驭长期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拟议中的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损失。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同有管辖权或者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官员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任何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应将该说明和负责制订、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联邦、州和地方官员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宣布。这些文件应随同建议一道按现行的官署审查办法审查通过。从而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随后相继在瑞典( 1970 年)、新西兰( 1973 年)、加拿大( 1973 年)、澳大利亚(1974 年)、马来西亚(1974 年)、德国( 1976 年)等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此同时,国际上也设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交流,进一步促进了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与发展。1970 年世界银行设立环境与健康事务办公室,对其每一个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审查和评价。1974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1984 年5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第12 届会议建议组织各国环境影响评价老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为各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方法和理论基础。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 世纪议程》中都写入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7 宣告: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1994 年由加拿大环境评价办公室( FERO )和国际影响评价学会( IAIA )在魁北克市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国际环境影响评价部长级会议,有52 个国家和组织机构参加了会议,会议作出了进行环境评价有效性研究的决议。

  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现已有100 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不断扩大和增加,从自然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自然环境的影响不仅考虑环境污染,还注重了生态影响:开展了风险评价:关注累积性影响并开始对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从最初单纯的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得以提高和完善。

  二、我国环境影晌评价的发展沿革

  1. 引入和确立阶段

  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起步。1974-1976年开展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研究”工作,开始了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 1977 年,中国科学院召开“区域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研讨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78 年12 月31 日,中发[ 1978]79 号文件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 年4 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1979 年5 月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 79 )建发设字280 号文《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

  1979 年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i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从此,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2. 规范和建设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不断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

  1981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1986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格式都做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1986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沛,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同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得到不断探索和完善。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

  1989 年12 月2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坪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戈忡~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此条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再一次用法律确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3. 强化和完善阶段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针对企业长远发展计划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投资多元化造成的建设项目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 199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先评价、后建设,并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规定。

  在注重环境污染的同时,加强了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并重。通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中国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并逐步扩大和完善公众参与的范围。

  1994 年起,开始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工作,并陆续颁布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地面水环境、大气环境〕》、《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等。1996 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地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检查,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加了“清洁生产”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强化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得到进一步扩展。

  1998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253 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 年3 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同年4 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从1990 年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这一阶段,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法规建设、评价方法建设、评价队伍建设,以及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的拓展等方面,取得了全面进展。

  4. 提高和拓展阶段

  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最新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会同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名录,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设立了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老师库。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2004 年2 月,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9 年8 月17 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

  (1 )宪法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 年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 )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有六

  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订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飞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去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业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 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4.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5.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6.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与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上述条件,有多部法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配套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有涉及有关区域、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规章和地方发布的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 年10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机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史的重要里程碑,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跃上新台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1979 年之后,国家陆续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0999 年修订)、198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996 年、2007 年两次修订〉、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 年、2000 年两次修订〉、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 年修订)、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 198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 年修订)、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 年修订)、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修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和200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 年修改),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这些法律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2009 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针对几年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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