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新环保法明年施行、处罚污染企业上不封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4日下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明年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环保法》在1989年颁布后,25年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针对目前频发的空气污染问题,要求要求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同时,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对污染企业可按日连续计罚,罚款上不封顶。
此外,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义务。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经表决,修订后的环保法将会在明年的1月1日开始施行。
史上最严格环保法
据报道,“最严格”体现在以往没有写入法律的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就“按日计罚”的规定,常纪文说,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违法1天是1万元,30天就是30万元。新环保法规定罚款上不封顶。常纪文说,从明年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很多违法的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而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此外,监管手段出硬招,查封、扣押全有了。常纪文说,新法中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
从整体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强制性惩罚措施,新环保法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对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如果不作为,人大可以监督。每年政府要向人大汇报工作。还可以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等。另外是司法监督,环保部门不履职,公众可以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另外,新环保法明确了能行使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条件。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纪文对媒体表示,他担心的是新环保法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如查封扣押权,环保部门敢不敢去扣押,需要怎么配合。”他表示,环境监管部门下一步将面对更大的压力,必须行使好权力,执法不是简单的执法,要出实招、硬招。
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
本次修改的环保法还对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 “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称。
对于环保法与其他单行法律的关系,信春鹰称,环保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比如水、大气等专门的领域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
关于环保法中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环保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时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三次审议大家都提出了一些意见。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另外一个是救济功能,起到补充的作用,因为受害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
袁杰称,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的。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因此,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
此外,对于排污费,信春鹰表示,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要逐步从“费”走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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