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1.掌握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2.掌握水质评价的原则;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4.掌握地下水质量分类;5. 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6. 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7. 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8. 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9.熟悉地下水质量保护的原则要求;10.熟悉海水水质的分类。11.熟悉混合区的规定;12.熟悉监测频率要求;13.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一.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本标准的标准项目共109项,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制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2.1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和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2.2标准分类:对应于地表水五类水域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3.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3.1基本项目有: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总氮。
4.水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淀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需进行适用性检验。
5.水质评价的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的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二.《地下水质量标准》
1.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标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依据。
4.地下水水质监测
地下水水质监测要求:①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②各地地下水检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两次(丰、枯水期)。③监测项目: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氟化物、砷、汞、铬、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5.地下水质量评价: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评价方法为单项组份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5.1单项组份评价应遵循的原则:⑴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⑵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⑶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单项组份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5.2综合评价: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6.地下水质量保护: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任命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污水回灌、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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