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地面水环境7
更新时间:2014-11-13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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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河口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2.7.3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采样点设置的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表。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设置:
①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②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取一个水样。
(3)水样的对待:
①小型湖泊与水库,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②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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