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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更新时间:2023-05-26 12:46: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0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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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的第(五)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需补偿员工的情况

(一)公司提出不续签

根据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的第(五)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约期满的,公司提出不续签,则需要给劳动者补偿。

(二)员工提出不续签

按理说,员工提出不续签应该不需要给补偿金才是,但是要注意一点,那就是是否按照原标准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进行续签合同。如果没有,比如公司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将薪资待遇降低的话,员工此时不续签,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与补偿金的。

综上可知,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否则其他情况的不续签都是需要给员工补偿金的。

补偿多少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可知: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从2008年前进入公司的话,则补偿金需分段计算。这是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原《劳动法》对于合同自然期满不续签的规定是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的;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所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公司对员工进行补偿的,补偿金计算年限(N)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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