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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09年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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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函[2009]66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19日至20日。各市州要按照《湖南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特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各市州人事、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2)以及《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63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64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65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80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后方能报考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3。

  四、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应试人员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应试人员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参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六、今年,部分专业修订了考试大纲,请应试人员根据新的考试大纲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附件4)第10条要求做好准备。为帮助应试人员做好考试准备,请各市州考试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核现场将本文件的相关附件及时印发给参加专业考试的应试人员,或告知其在指定网站www.pqrc.org.cn下载。具体发放要求如下:

报考类别

需要印发给考生的附件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附件4、附件5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附件4、附件6

注册环保工程师

附件4、附件7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附件4

  七、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在2009年7月13日至17日期间,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点击主页上“网上报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报考人员对信息负责,不得进行修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登记表等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费用的缴纳。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7月29日至31日到湖南人才市场(地点: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4688383)二楼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人事部门自行确定。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须经省直(市、州)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格考试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方有效。各市州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将根据原人事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人办发[1996]52号)和原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市州人事考试部门须于8月5日前做好通过资格审查并已缴费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资格审查合格并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9月14日至17日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八、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4]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3]129号)精神,下列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二科)每人每科10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42元);一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二科)每人每科16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84元);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二科)每人每科16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36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5元。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二科)每人每科10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四科)每人每科17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13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20元。

  (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四科)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国务院国资委、交通运输部每人每科40元);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报名费每人每科20元。

  (四)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二科)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四科)每人每科75元(含上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每人每科30元)。

  上述考试考务费由人事考试部门收取,报名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组织进行。应试人员自愿参加培训或征订教材。各地人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考试工作计划.doc

  2、结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doc

  3、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doc

  4、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一日

  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4.《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8.《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29.《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0.《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1.《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2.《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3.《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36.《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

  37.《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5.《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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