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此次明确两种选择,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未来单一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创投基金所得税的困扰
关于创投税收的问题今年备受关注,源起8月份有地区提高创投基金的缴税比例和补缴所得税的事件引发的一次轰轰烈烈的讨论。
创投基金缴纳所得税时的核算方式困扰业内多年。
个人所得税法表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35%的最高税档起征点是50万元。这意味着,从2019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35%的税率缴税。
而按照现行法规,私募、创投基金属于合伙企业,这类基金中的自然人LP应适用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的缴税规定。换句话说,创投基金中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最高将达到35%。这无疑是对创投行业造成巨大打击。
虽然部分地方出于鼓励投资基金的考虑,针对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给予统一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地方政策收紧的大环境下,有可能存在因地方政策取消而增加税负的潜在风险。
最终在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创投税负总体不增”的原则要求,针对创投机构明确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并将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落实回应了9月6日的会议内容,提出新的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同时再次明确将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尽管细则尚未出台,从基金行业看,创投税收符合投资基金运作特点,纳税主体明确,税目清晰、税率合理,将极大地改善创投基金税收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降低税收不确定性风险和纳税成本,增强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信心,是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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