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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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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