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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更新时间:2020-12-18 13:46: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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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题型千变万化,但考察的知识点却是万变不离其宗,所以只有掌握好基金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才能在考试时临危不乱,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发布“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共考生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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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鉴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管理。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上述对一般境外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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