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整理: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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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考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一、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质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二、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权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3)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
(3)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2)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组织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5.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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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
案例: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合同工期2年。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3: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施工单位将事件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总监理工程师以甲施工单位未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申请为由,拒绝变更基础工程价款。
问题: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甲施工单位在事件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时未及时提出,直到竣工结算时,时间超出变更时限(14天),可以认为变更工程不涉及价款问题。
6.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2.3,22.4)
三、索赔管理
1.索赔的依据:
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
2.索赔按成因分类(3个);
3.索赔成立的条件(3个);
4.索赔证据(合同,法律﹑法规,工程惯例);
(*关于工程惯例的小例子:工程中的共同延误承包商不能索赔就是典型的惯例)
5.索赔程序(3个28天):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2)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3)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出意见,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例题1
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50天。在合同中规定:
(1)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拖后1天罚款5000元。
(2)分项工程发生工程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时,该分项工程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1.1)。
(3)人工费为16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25元/工日,机械台班为500元/台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综合费率为30%。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注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批准,不等于监理工程师要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不当,进度控制失控造成的损失!]计划工期为150天。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业主提供的场地未能准备好,使工作A和工作B的作业时间分别延长了20天和10天,由此造成人工窝工80个工日,机械闲置30个台班。[TFA0,TFB30]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使其作业时间增加了12天,并由此造成增加人工80个工日,材料费5万元,机械台班增加20个。[TFC60]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的工程量由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3000m³增加到4000m³,使其作业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原综合单价为55元/m³[因为这里是一个综合单价,所以不另加综合费]。[TFE30]
事件4:F为一个基础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原勘察报告中没有说明的较深的软土层,施工方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配合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5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由设计单位对原基础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施工方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由此增加直接费8万元,因对F进行地质复查和处理,使其作业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60个工日,机械闲置15个台班。[TFF0]
事件5: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机械故障,使工作D的作业时间延长了15天,由此造成人员窝工30个工日,机械闲置15个台班。[TFD0]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施工单位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采取了加快施工措施,使I工作的作业时间缩短了12天,由于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为3万元。
最终工程完工,实际工期为183天。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1.上述事件中,各项事件能得到的工期补偿各为多少?为什么?总工期补偿多少?
2.经工期补偿后的合同工期为多少?由于实际工期的变化,施工单位得到的奖励(或罚款)为多少?
3.施工方可得到的索赔费用总额为多少?
[解]
1.事件1:
工作A可以索赔工期20天,因为A为关键工作且属业主原因;工作B不可以得到工期补偿,因为B为非关键工作且TFB30大于作业时间延长值;费用索赔:80×25+30×50
事件2:
工作C不可以工期索赔,因为C为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事件3:
可以提出补偿要求,由于设计变更使作业时间增加10天,因为TFE30,工期不延长。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3000×(1+25%)=3750m³
按调整后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4000-3750=250m³
该项结算价增加额为:
[3750×55+250×55×0.9]-3000×55=53625元
工作E的作业时间增加为[(4000/3000)×30-30]=10,不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因为E虽为非关键工作但此时有总时差TFE30,30-10=20大于其作业时间延长值;
事件4:可以索赔,因为是地质条件的变化且F为关键工作,工期索赔10天,费用索赔:[50×160+80000]×130%+60×25+15×50]
事件5:不能得到工期补偿,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施工方自身原因;
事件6:不能得到工期补偿,因为通过施工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
所以,总工期补偿20+10=30天。
2.经工期补偿后的合同工期为150(原合同工期)+30(总工期补偿)=180天。所以,由于实际工期的变化,对施工单位的罚款为(183-180)×5000=3×5000=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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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方可得到的索赔款有:
事件1:80×25+30×50=3500元
事件3: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3000×(1+25%)=3750m³
按调整后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4000-3750=250m³
该项结算价增加额为:[3750×55+250×55×0.9]-3000×55=53625元
事件4:(50×160+80000)×(1+30%)+60×25+15×50=116650元
施工方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3500+53625+116650=173775元
施工方可得到的实际费用补偿为:3500+53625+116650-15000=158775元
例题2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
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8.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2.上述索赔事件,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6)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13版示范文本17.3.2(4))
2.(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4)建设方聘请的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由业主支付;路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买保险的一方出,而建设方应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业主支付;
(5)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6)准备安装的设备修复费用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8)清理现场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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