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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难点归纳承诺的撤回

更新时间:2016-02-06 10:2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2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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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难点归纳承诺的撤回”,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承诺的撤回知识点是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一)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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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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