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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精讲:第二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9-09-12 14:17: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0收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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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备考要尽早开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能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精讲:第二章第二节,帮助考生掌握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知识,希望能助考生一臂之力。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主要内容

共分9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一)总则

(1)制定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4)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规定。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联系活动的工作关系。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解释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项目监理机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计量、旁站、巡视、平行律验、见证取样、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设备监造、监理文件资料等24个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规定了监理设施的提供和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3)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4)监理员。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需要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2.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2)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

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审程序和主要内容。

2监理实施细则

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编审程序、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

(五)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 一般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4)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7)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8)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2.工程质量控制

3.工程造价控制

4.工程进度控制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六)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七)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八)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九)相关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包括: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参与勘察成果验收;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老师评审设计成果;协助建设单位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2.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十)附录

包括三类表,即:

(1)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

(2)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

(3)C类表: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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