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又有4项监理资质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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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重点摘要
1.资质分类
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②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③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2.申请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3.资质条件
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中,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文件具体内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水运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glscjg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2021年6月24日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下方原文链接)
2.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二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水运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对现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落实该项任务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部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了公路水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现行《规定》也显现出资质类别划分过细、等级数量过多和审批流程复杂等不足,迫切需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修订过程
自2019年起,交通运输部开展了深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研究工作,对监理企业、行业协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业内专家进行了广泛调研,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
202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专题会原则同意相关改革措施建议。
2020年11月,就改革措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1月,交通运输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措施建议。
随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会同水运局落实部务会要求,组织开展了《规定》修订起草工作,对有关行业协会、部分企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讨,形成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共五章35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订共修订14条,删除6条,增加1条,同时对3个附件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后共五章30条,3个附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压减资质类别、等级。
取消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和水运工程专业丙级4项资质。
修订后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据此,修订第五、六、八条。
(二)调整资质业务范围。
对资质业务范围作相应调整,原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的业务范围并入公路工程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业务范围不再包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据此,修订第六条和附件3。
(三)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修订后,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乙级和水运工程机电专项资质许可工作。据此,修订第八条。
(四)取消定期检验,强化动态监管。
对各类别、等级资质,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实行定期检验。据此,删除定期检验相关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明确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资质动态核查;并明确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对其的资质许可。据此,修订第二十五条。
(五)部分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规定对公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据此,新增1条作为第十一条。
(六)简化重大事项变更资质重新核定标准。
对企业因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的,重点审核企业人员数量,简化对业绩指标的考核要求。
修订后,公路工程监理资质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业业绩和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水运工程监理资质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业业绩。
据此,完善附件1中关于重大事项变更资质重新核定的标准条件。
(七)完善资质条件设置。
一是简化仪器设备要求,仅保留必要的核心仪器设备要求,如公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仅保留土工试验、沥青试验等设备要求。
二是取消对技术人员专业类别齐全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将当前由《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设定的资质重新核定条件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四是关于乙级资质延续,原乙级资质延续考核企业业绩、丙级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合并后乙级作为最低等级不再考核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改为考核企业业绩,条件更为合理。
五是调整完善对企业信誉要求的文字表述。据此,修订附件1、2。
(八)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库管理。
明确资质许可实行网上办理,取消交通运输部许可资质的省级初审环节。据此,删除第十条,修订第九、十一条。明确许可机关应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据此,修订第十三条。
(九)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为与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的表述保持一致,并使有关概念更加明晰,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据此,修订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三十五条和附件3。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4日
小编认为,取消这4项资质,能够加强公路与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也保证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个人的工作能力是一种提升外,在相应企业的良好发展下,个人今后的工作发展也将得益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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