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注册监理工程师
考点: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是政府对工程监理执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注册形式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1)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018-20】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A.15
B.30
C.60
D.9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参见教材P65。
【2014-64】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有( )。
A.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B.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C.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D.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
E.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变里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参见教材P65。
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建设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2018-64】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时享有的权利有( )。
A.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B.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D.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参见教材P66。
【2017-63】下列工作事项中,属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有( )。
A.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B.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C.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D.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E.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参见教材P66。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公平,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此,注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018-63】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守则有( )。
A.履行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B.根据本人的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C.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D.接受继续教育
E.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注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见教材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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